(2014)南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3)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齐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李某某将信用卡激活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3年7月21日,李某某共欠款人民币29533.98元,其中本金22374.33元,利息2962.21元,其他费用4197.44元。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始终未偿还欠款。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21日在哈尔滨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李某某将信用卡激活后多次使用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3年7月21日,李某某共欠款人民币29533.98元,其中本金22374.33元,利息2962.21元,其他费用4197.44元。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李某某始终未偿还欠款。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21日在哈尔滨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孙某某于2013年7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李某某于2012年3月办理了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自2012年11月起开始拖欠至2013年7月,李某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累计透支本金22374.33元,利息2962.21元,其他费用4197.44元。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收,始终不予归还欠款。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21日在哈尔滨市抓获。证据二、被告人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理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查询单及催收记录:李某某持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透支后欠本金22374.33元。证据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他是光大银行财安金融服务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某于2012年3月办理了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自2012年11月起开始拖欠至2013年7月,李某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累计透支29533.98元,其中本金22374.33元,利息2962.21元,其他费用4197.44元。经光大银行多次上门催收,李某某本人签收了欠款单,后电话停机,欠款始终不予归还。证据四、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证明:被告人的身源及现实表现。证据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2年3月,他在光大银行申办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开卡使用后进行透支,透支了本金20000元多元左右,透支款用于孩子看病和家里日常消费,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及派人到单位和家里多次催收还款,因他没有钱,一直没有还款,手机换号也没通知银行,对银行统计的本金及利息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一日,即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莉荣审 判 员 孙 强人民陪审员 苏惠梅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