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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武汉某村委会与朱某、高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某村委会,朱某,高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村委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上诉人武汉某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朱某、高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3)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汉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朱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9日,朱某与武汉某村委会签订《新洲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朱某承包马山村五组9.12亩土地(附有详细地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期限三十年,自1998年12月3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2012年,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将包括朱某承包的9.12亩在内的土地征用。武汉某村委会制定征用土地补偿发放标准,按补偿面积计算27,250元/亩,补偿面积按承包土地面积上浮20%。2013年武汉某村委会向朱某发了征地补偿费209,934.00元。朱某以应领9.12×120%×27,250=298,224元,实领209,934.00元,还应领88,290元为由,找武汉某村委会催要。武汉某村委会以该款项发给高某为由辩解。朱某找高某催要,高某以领取的均是自己承包的土地款为由辩解。2013年4月,朱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和武汉某村委会连带给付征地补偿费88,2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朱某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依法应获得土地补偿费。武汉某村委会制定征用土地补偿发放标准,按补偿面积计算27,250元/亩,补偿面积按承包土地面积上浮20%,应按此标准发放。朱某承包土地为9.12亩,应领土地补偿费9.12×120%×27250=298,224元,武汉某村委会已经发放209,934元,应予扣减,武汉某村委会还应向朱某发放征地补偿费88,290元。武汉某村委会辩称已将此部分征地补偿费发放给高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辩称无事实依据。朱某诉请高某连带给付征地补偿款88,29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武汉某村委会向朱某支付征地补偿费人民币882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本案诉讼费2,000元,由武汉某村委会负担。判后,武汉某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土地征收补偿费88,290元。事实与理由:一、朱某并不是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单独就该案主张权利;二、一审超越当事人请求审理案件。本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朱某自认2.7亩流转给了高某,高某应返还2.7亩土地补偿费,上诉人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原审直接判定上诉人支付土地补偿款不妥;三、高某没有土地经营权证。土地已全部被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款也全部发放,该2.7亩土地款已被高某领取;四、一审陪审员未参加开庭审理,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朱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高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撤回第四项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朱某承包土地为9.12亩,因国家建设需要,包括朱某承包的9.12亩在内的土地被征用,根据相关规定,朱某应领取土地补偿费298,224元,但武汉某村委会实际发放209,934元,尚差征地补偿费88,290元,据此一审判决武汉某村委会还应向朱某发放征地补偿费88,29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武汉某村委会上诉称已将此部分征地补偿费发放给高某的问题。因武汉某村委会在本案审理中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足以证明该事实,且高某对此不予认可,因此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出庭,程序违法的问题。一审庭审中,合议庭部分组成人员因故没有参加案件审理,其程序违法,但在二审中上诉人又撤回本案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虽然一审判决违反程序,但没有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审判效率,本院对案件予以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武汉某村委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晏 明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叶玉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