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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6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温永目与陈治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永目,陈治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122号原告温永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明,重庆江北区江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治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永目与被告陈治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永目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永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永目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铃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