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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密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连红等与北京蓝盾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红,郭文英,北京蓝盾绿化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516号原告李连红,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原告郭文英,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蓝盾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转山子村村北。法定代表人马兴芳。原告李连红、郭文英与被告北京蓝盾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亚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连红、郭文英及被告蓝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兴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连红、郭文英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15日、3月30日分两次向二原告借款共计300万元,借款期间均为3个月。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期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0万元,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0万元自2012年6月15日起算,100万元自2012年6月30日起算)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蓝盾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返还原告借款300万元。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太高,应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蓝盾公司与李连红、郭文英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蓝盾公司向李连红、郭文英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6月15日止;借款到期后,如蓝盾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蓝盾公司必须每天按照借款总额的1‰向李连红、郭文英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双方还约定了借款的用途、诉讼管辖法院等。同日,李连红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帐向蓝盾公司交付200万元,蓝盾公司向李连红、郭文英出具了收据,载明今收到李连红、郭文英交来200万元。2012年3月30日,蓝盾公司与李连红、郭文英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蓝盾公司向李连红、郭文英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借款到期后,如蓝盾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蓝盾公司必须每天按照借款总额的1‰向李连红、郭文英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双方还约定了借款的用途、诉讼管辖法院等。同日,郭文英、李连红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帐向蓝盾公司交付100万元,蓝盾公司向李连红、郭文英出具了收据,载明今收到李连红、郭文英交来100万元。上述借款共计300万元,蓝盾公司至今未还,亦未支付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两份、收据两张、借款保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两份、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两份(其中一份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蓝盾公司与李连红、郭文英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李连红、郭文英在合同签订后交付了借款,借款合同自此生效,蓝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李连红、郭文英要求蓝盾公司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蓝盾公司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李连红、郭文英主张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实际是逾期利息,其依据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以判决为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蓝盾绿化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连红、郭文英返还借款三百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二百万元、一百万元为基数,分别自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三十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连红、郭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元,由被告北京蓝盾绿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