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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商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大型起重运输分公司、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与单连林、单连宝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大型起重运输分公司,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单连林,单连宝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商初字第194-2号原告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大型起重运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德花,负责人。原告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德花,经理。被告单连林,男。被告单连宝,男。本院在受理原告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大型起重运输分公司、原告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单连林、被告单连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目前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大型起重运输分公司、原告青岛运华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学文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甄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