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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钱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尉国君与高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国君,高来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钱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尉国君。委托代理人:严利锋。委托代理人:陈梁泓。被告:高来根。原告尉国君为与被告高来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尉国君的委托代理人陈梁泓,被告高来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尉国君起诉称,2009年11月27日,被告出具给原告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到尉国君人民币10万元整。”至今,被告仍没有归还给原告该笔借款。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高来根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2009年10月5日,被告经人介绍称汇联投资很赚钱,该投资具体经办人和法定代表人就是原告。此后,被告先后投入一百多万元,由于投进去的钱总是一去不回,导致被告一下子变成穷光蛋,而原告还是继续安慰,并用借款的方式将钱打入2202008账户,这样就成了原告提供的所谓“借条”,原告的行为系经济诈骗,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经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7日被告高来根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尉国君借款人民币10万元。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故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借条中就借款归还日期约定2月前还清,双方在庭审中就还款时间陈述不一致且均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的确切归还日期,故视为双方未约定该笔借款的归还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向被告借款系诈骗行为,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来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尉国君借款人民币10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