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杜忠平与屈俊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忠平,屈俊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杜忠平,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月登阁村。委托代理人杜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俊峰,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仓游乡利北村二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23号。负责人李迎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忠平与被告屈俊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忠平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