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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品上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万莲、赖文彬、覃继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品上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覃继春,赖文彬,王万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1628号原告重庆品上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派出所旁,组织机构代码66892644-4。委托代理人罗冬军,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继春,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赖文彬,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万莲,女,汉族,51岁,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品上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万莲、赖文彬、覃继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品上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上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品上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原告重庆品上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