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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6号原告张某某,女,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50年3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董燕燕审判员  刘春霞审判员  左雅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乔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