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官永明与陕西澄城鸿鑫工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永明,陕西澄城鸿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394号原告官永明。被告陕西澄城鸿鑫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官永明诉陕西澄城鸿鑫工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永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永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永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