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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郫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全,杜林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郫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张友全。委托代理人陈庆跃,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林瑶。原告张友全与被告杜林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杜林瑶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本院审判员李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肖友良、人民陪审员李勋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友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赖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林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友全诉称,2011年10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了80000元现金,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拒绝还款。据此,原告张友全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林瑶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被告杜林瑶向原告张友全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向原告张友全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友全现金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小写80000元整。借款人:杜林瑶,借款时间:2011年10月28日。以上事实,有原告张友全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借条、原告张友全在银行的取款明细在案为证。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能够印证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友全与被告杜林瑶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张友全要求被告杜林瑶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林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友全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如果被告杜林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林瑶负担。被告杜林瑶应负担的费用已由原告张友全预交,被告杜林瑶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张友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肖友良人民陪审员  李 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游 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