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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黄妙尧与李小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妙尧,徐鹏,李小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黄妙尧,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鹏,男,住陕西省华县瓜坡镇。系陕EN42**号车车主。被告李小宾,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县莲花寺镇。委托代理人李水生,陕西省华县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前进路北段排污站综合楼三楼。负责人刘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培峰,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妙尧与被告徐鹏、李小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妙尧以经调查徐鹏系机动车出让身份,依法不承担本案责任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徐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妙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妙尧对徐鹏撤回起诉。审判长  郭宏宁审判员  姜 勇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