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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5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57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菊华,女,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菊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菊华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