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一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鲁增民与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增民,李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2183号原告鲁增民,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被告李俊杰,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增民与被告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增民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增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增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增民负担。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