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池花玉,邹清华与蒋锡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花玉,邹清华,蒋锡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87号原告池花玉。原告邹清华。被告蒋锡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池花玉、邹清华与被告蒋锡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池花玉、邹清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池花玉、邹清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花玉、邹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池花玉、邹清华承担。审判员 刘仕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