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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13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赵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303—1号原告郭某某。被告赵某甲。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双方2009年12月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12月生一女孩,取名赵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系他人介绍认识,相互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长期打工只求一人生活之需,根本不关心过问原告和孩子的生活,致使两人之间缺少夫妻之间的和谐与幸福。2013年4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形成书面文字,因婚姻登记机关公章出现问题未能办理。之后被告就再也不去登记机关。无奈,原告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甲未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郭某某提供了下列证明材料: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结婚证及复印件。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4.双方离婚协议书一份。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1、材料2、材料3,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材料4,因无被告签名,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调查发现赵某甲于2004年10月7日同乾县王村镇北索村2组韩某依法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2日和韩静协议离婚。综上所述,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赵某甲于2004年10月7日同乾县王村镇北索村2组韩某依法登记结婚。在未与韩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赵某甲又同本案原告郭某某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2010年12月赵某甲与郭某某生一女孩,取名赵某乙,现随郭某某生活。2013年8月,郭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赵某甲离婚。同年10月12日赵某甲从外地返回同韩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无共有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赵某甲在未与他人离婚的情况下,又与原告郭某某结婚,属于重婚行为,其与郭某某的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郭某某与赵某甲的婚姻无效。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苏朝睿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