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施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9日晚19时许,被告人施某某接到刘某电话称需要冰毒一包。后被告人施某某来到双方约定的本市凤城十二路与明光路十字西侧马路边,与刘某(另案处理)准备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物毒品两包。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物毒品两包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刘峰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目无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贩卖毒品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庭审中表示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宏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