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珲春吉春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宏建装修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吉春矿业有限公司,珲春市宏建装修装饰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吉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郑成晋,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珲春市宏建装修装饰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姜涛,经理。申请执行人珲春吉春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宏建装修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的(2011)珲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珲春吉春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万元、案件受理费3800元、执行费62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珲春吉春矿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到金融、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珲春市宏建装修装饰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登记情况。另查明,被执行人珲春市宏建装修装饰公司于2011年10月1日被珲春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经申请执行人珲春吉春矿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珲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日男审 判 员 徐龙虎助理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郎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