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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金矿与康秀芳、康文斌、康文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矿,康秀芳,康文斌,康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矿,男,1965年9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康秀芳,女,1945年9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康文斌,男,1950年4月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康文清,男,1961年1月生,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李金矿申请执行康秀芳、康文斌、康文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康秀芳、康文斌、康文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