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湖北省秭归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秭归鹏程实业有限公司,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987号原告湖北省秭归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郭家坝镇头道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2832875-4。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住所地长阳县龙舟坪镇清江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秭归鹏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阳路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和开庭传票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省秭归鹏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92.85元(计算依据财产数额中违约金自2012年5月7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减半收取4146.00元,由湖北省秭归鹏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恒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