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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吴占胜与王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占胜,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吴占胜,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迎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强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十二万六千八百八十三元二角(其中本金八十万元、诉讼费一万一千八百元、保全费四千五百二十元、执行费一万零五百六十三元二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