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程良海行政裁定书(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用)(深110)59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程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59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雅菊、王文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程良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GA020577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的人民币3万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称:关于被申请人(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案的《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交罚决字第GA0205771号),本机关已于2013年6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书》(文号:深交催告第NO:GA0200262号),但是被申请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身份证明、行驶证、驾驶证、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催告书送达材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查明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深交罚决字第GA020577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程良海执行罚款人民币3万元。 被执行人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晓琴 审 判 员  陈 亮 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华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