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终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昆山格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李登云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格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登云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终字第3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格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建明,昆山市陆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登云,男,汉族,1971年10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广全,昆山市新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格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千民初字第0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昆山格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格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昆山格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翊雯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朱婉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