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桂芳、梁国华与陈国强、陈志强、罗慧英、陈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芳,梁国华,陈国强,陈志强,罗慧英,陈志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芳,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华,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慧英,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伟,男。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吉萍,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骆世明,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桂芳、梁国华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强、陈志强、罗慧英、陈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沙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10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