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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庞小军与付贵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军,付贵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庞小军。被告付贵银。本院审理原告庞小军诉被告付贵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庞小军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