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庞小军与付贵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小军,付贵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庞小军。被告付贵银。本院审理原告庞小军诉被告付贵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庞小军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吉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