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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怀法诉周秀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张怀法,男委托代理人谢之然,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委托代理人李昌博,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谢之然、被告***及委托代理人李昌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1月3日生一女***。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吵架、打架,被告经常丢下孩子长时间不回家,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自2006年9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长达十四年,婚前互相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1月3日生女儿***。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来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吵架。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尚不足以导致多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婚后生育的女儿尚年幼,极需父母的爱护,双方离婚,对孩子会造成伤害。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