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兴华与宋长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华,宋长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华。被执行人宋长选。本院在执行刘兴华申请执行宋长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长选在法定期间内上诉,据以执行的判决书尚未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邹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