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谢永安申请执行商丘市天马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谢水安,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执行人商丘市天马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付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谢水安与商丘市天马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梁园区张阁镇粮管所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查封后,申请人以上述财产系不动产,且土地是划拨土地,土地上的房产已大部分毁损,变现较为困难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下:终结本院(2013)商执字第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德慧执行员 孙东坡执行员 夏子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