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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卫辉市棉麻公司与刘海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棉麻公司,刘海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卫辉市棉麻���司。法定代表人牛玉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东,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海宝,成年。原告卫辉市棉麻公司诉被告刘海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相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