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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331号原告姜某,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国亚,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继负担。审判员  任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