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331号原告姜某,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国亚,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继负担。审判员 任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