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图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学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市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学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图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光明街1397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强,经理。被执行人周学佳,男,住图们市天鑫源小区*单元***室,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学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图们市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085.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学佳自动履行执行款3085.00元和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图们市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德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