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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宁执民字第14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与宁海县富成电器模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宁海县富成电器模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甬宁执民字第148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住所地:宁海县。代表人:孙国锋,行长。被执行人:宁海县富成电器模塑厂,住所地:宁海县。代表人:赖德富,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富成电器模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海县富成电器模塑厂位于宁海县大佳何镇赖家双港桥头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号:宁大004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宁国用(1995)字第0405500号、宁国用(2007)字第00020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亿宝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标的物,2013年11月22日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以38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海县富成电器模塑厂所有的位于宁海县大佳何镇赖家双港桥头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号:宁大004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宁国用(1995)字第0405500号、宁国用(2007)字第00020号】归买受人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二、买受人宁波鹏王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自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注销原产权证书及其他项权证等相关证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林晓奎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柴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