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张风林与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强,张风林,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保字第2号申请人张建强,男,生于1963年7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申请人张风林,男,成年,住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2013年12月12日7时40分,张风林驾驶夏津县旭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585**/鲁NST**挂号重型仓式半挂货车沿G3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427公里处时,与张昊乾驾驶的鲁A32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鲁A326**号小型轿车乘员张建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张风林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昊乾无事故责任。现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暂扣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N585**/鲁NST**挂号重型仓式半挂货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N585**/鲁NST**挂号重型仓式半挂货车予以查封,扣押至济南市长清区立业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