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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陕西大鑫塑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鑫塑业有限公司,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二初字第00165号原告陕西大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工业园文姬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宝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城北。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鑫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鑫塑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鑫塑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给付货款为由,申请对被告陕西白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大鑫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陕西大鑫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支文波审 判 员  牛富玲代理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文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