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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銮金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武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銮金贸易有限公司,梁武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原告佛山市銮金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440602000217157。法定代表人梁伟东。委托代理人尹瑛,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武成,男,汉族,1977年7月8日出生。原告佛山市銮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武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舒啸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尹瑛,被告梁武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梁武成是原告公司司机,从2011年起负责送货和收取货款工作。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利用其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从胜隆织造厂等六家客户处收取的货款共181160元用于个人赌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已认定被告犯挪用资金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侵占款项181160元和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1日暂计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786号。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挪用货款用于赌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经质证均无异议,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如下事实:被告梁武成是原告公司司机,从2011年起负责送货和收取货款工作。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利用其负责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从胜隆织造厂等六家客户处收取的货款共181160元用于个人赌博。同时,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告梁武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关于“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虽因犯挪用资金罪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被告依法对原告承担的侵权责任。据生效刑事判决,被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收取的货款用于赌博,给原告造成了181160元的财产损失,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付181160元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挪用货款未还,造成了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利息有理,亦应支持,但本案无证据显示原、被告就货款回收时间作过特别约定,故利息起算时间从被告刑事拘留之日即2013年1月28日起计算为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銮金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8116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佛山市銮金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61元,保全费1475元,共计3536元,由被告梁武成负担。被告梁武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舒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凯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