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中民申字第14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姬XX申请离婚纠纷申诉申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一中民申字第143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姬XX,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于XX,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姬XX因与被申请人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姬XX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姬XX与被申请人于XX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不清,判令双方离婚系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在再审申请人未申请撤回上诉的前提下,二审裁定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上诉的依据不足;综上,请求再审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予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主张再审改判不予离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在二审期间未曾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经审查核实,二审卷宗中有姬XX签字的撤回上诉申请予以证实,且在本院审查期间,经释明,再审申请人未明确表示对上述签字进行司法鉴定,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实该项主张,本院对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姬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姬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永才审 判 员 吕 娅代理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