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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刘德建与无锡月亮电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建,无锡月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994号原告刘德建,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生。被告无锡月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邵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华、周晓月,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德建诉被告无锡月亮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鸣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复杂,于2013年10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建、被告月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建诉称:他于2011年2月进入被告公司,从事电工工作,月薪4000元,这期间他勤勤恳恳,深受领导和员工的赞赏。但被告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至2012年4月14日才拿了一份内容已经填好的劳动合同给他签了个姓名。被告还不为他缴纳养老保险,他每天工作9小时以上,没有星期天、节假日,被告克扣加班工资,无理由地拖欠工资,每月工资均迟延2个月支付。2013年1月26日,被告放假结工资时,让员工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再发工资,他要求在劳动合同上填好内容后再签字。2013年2月21日被告春节后开工,他去上班时,被告却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他辞退。2013年3月,他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拖欠、克扣工资,他们让他仲裁,他就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3年5月他收到了被告的续订劳动合同告知书,这是被告把他辞退后亡羊补牢的做法。劳动仲裁委作出澄劳人仲案字(2013)第411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支持他的请求。他对裁决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2011年2月到2013年1月被克扣的加班工资92329元(按每天出勤9小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休)。2、支付2011年2月到2013年1月被克扣的加班工资的赔偿金46164元。3、支付拖欠2011年2月到2012年12月工资的赔偿金44965元。4、支付2011年2月到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6844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6、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月亮公司辩称:(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请不成立,理由如下:1、他公司不存在克扣加班工资的情形,所有工资已经足额支付。他公司规定8小时工作制,如果加班依法计算加班费。2、退一步讲,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6日的相关诉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二)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请不成立,理由如下:1、他公司不存在克扣加班工资、拖欠工资的情形,自然就不存在支付克扣加班工资的赔偿金。2、要求赔偿金的前提是要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但他公司未收到上述通知。(三)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成立,理由:1、双方已经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退一步讲,2011年2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四)原告自动离职,他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应当支付赔偿金。(五)他公司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已每月支付原告社会保险费用500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刘德建2011年2月13日起到月亮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后双方商定从第二个月起月工资4000元。2012年,刘德建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实行8小时工作制,每月工资1140元。劳动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1月1日。从2013年1月26日开始刘德建未再为月亮公司提供劳动。2013年4月1日,刘德建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本案中除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的请求。2013年5月6日,月亮公司邮寄了一份续签劳动合同告知书给刘德建,该告知书载明要求刘德建在收到告知书后三天内回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回复视同不同意续订。刘德建在2013年5月七八号样子收到该告知书。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9日作出澄劳人仲案字(2013)第411号仲裁裁决,未支持申请人刘德建的仲裁请求。刘德建遂诉至本院。审理中,月亮公司确认刘德建离开公司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另查明:月亮公司以自然月作为工资计算周期,一般隔一个月支付工资。江阴市从2011年2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40元/月,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为1320元/月。审理中,月亮公司提供的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的工资发放表除签字盖章栏里有手写内容,其余均系格式化的打印表格样式,其中应付工资栏目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超产工资等,基本工资一栏的金额均为1320元/月。刘德建认可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的工资发放表签字栏里的签名为其所签,但主张其签名时工资发放表上只有实发工资金额,其他内容都是空白的;对2012年2月至4月工资发放表上的签名主张非其所签。刘德建对其离职经过陈述如下:2013年2月21日他到月亮公司上班,张惠兴副总说老板已经让他重新招用了电工,可能不要他了,让他和老板好好地谈判。后来他找到老板,老板说他去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安排工作。他说他不是不肯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不同意签订空白合同,老板就告诉他不安排工作了,他才无奈离开了公司。月亮公司有异议,主张刘德建2013年春节过后没有去过公司,公司负责人也没有辞退他,2012年下旬刘德建一直在公司说明年他不来了。以上事实,有刘德建提供的澄劳人仲案字(2013)第411号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职工概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告知书、月亮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及双方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月亮公司有未克扣刘德建加班工资。2、刘德建主张2011年2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3、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如何解除的,是否符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本院认为:关于月亮公司有未克扣刘德建加班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刘德建的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刘德建确认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中包含了基本工资与加班加点工资栏,且基本工资栏的金额为1320元/月,故刘德建关于其基本工资为4000元/月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按刘德建主张加班加点工资的出勤情况,根据4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测算,月亮公司实际支付刘德建的工资标准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刘德建主张克扣加班加点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德建主张2011年2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中,根据月亮公司与刘德建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合同期限及刘德建在月亮公司的工作时间计算,刘德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主张2011年2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刘德建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如何解除的,是否符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的问题。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月亮公司向刘德建寄送续订劳动合同告知书距离刘德建离开公司的时间至少有2个多月,且在刘德建提起劳动仲裁后,故月亮公司关于他公司没有单方解除与刘德建劳动关系的主张无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刘德建关于月亮公司单方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刘德建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情况,对刘德建按2年的工作年限和4000元的月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故月亮公司应当支付刘德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计算为16000元(4000元/月×2个月×2倍)。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用人单位才应当加付赔偿金。本案中,刘德建主张加付赔偿金不符合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刘德建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案不予理涉。综上,案件受理费应由月亮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月亮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刘德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二、驳回刘德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无锡月亮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刘德建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无锡月亮电机有限公司直接向他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月亮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刘德建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曹鸣红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人民陪审员  柳惠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华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