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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守海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海,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69号原告王守海。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何承周本院受理原告王守海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尚不存在保险标的物的情形,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 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