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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知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悦煌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悦煌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知初字第92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杭州悦煌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保安。委托代理人:张清。委托代理人:吴国荣。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杭州悦煌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煌轩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审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何淼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悦煌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清、吴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21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收录了原告管理的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背影》等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000元;2、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6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悦煌轩公司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要求每首歌赔偿1000元没有依据,且悦煌轩公司从2013年3月1日开始营业,应从2013年3月1日起支付歌曲使用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音集协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单位是著作权人。2、权利文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证明:原始权利人将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授权给音集协,音集协诉讼主体资格适格。3、(2013)浙杭东证字第18473号公证书,证明:悦煌轩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悦煌轩公司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6月开始装修,且开始拆除老旧装修的事实。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份,证明被告的装修工程直到2012年4月25日才被验收合格的事实。3、娱乐经营许可证1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20日才领到经营许可证,同年3月才开始恢复营业的事实。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对于原告音集协提供的证据,悦煌轩公司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原告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确认原告证据1、2、3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原告经原始著作权人授权后取得相应权利,有权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二、对于被告悦煌轩公司提供的证据,音集协对被告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被告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针对的被告侵权行为发生于2013年8月2日,而被告主张装修的事实发生于2011年和2012年,与本案侵权纠纷无关;而娱乐经营许可证的问题亦与本案侵权纠纷无关,故对被告证据1、2、3的效力不予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21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在该出版物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CDVD-308ISRCCN-A01-11-374-00/V.J6”、“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该出版物内包含的光盘上也标注了上述出版者、监制者、版号。该出版物内页标识《背影》《LoveRain》《奇迹》《绽放》《最爱》《为你写首歌》《四舍五入》《铁齿铜牙纪晓岚》歌曲对应“著作权人: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字样。《撑伞》《SayNo》《幸好》《爱的翅膀》《女皇》歌曲对应“著作权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字样。2010年9月8日,音集协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对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约定向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0年11月8日,音集协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音集协对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约定向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音集协的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8月2日,根据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黄婷来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涌金广场4楼的新钻石年代KTV,进入路易29歌房进行消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黄婷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点播了歌曲《背影》《LoveRain》《奇迹》《绽放》《最爱》《为你写首歌》《四舍五入》《铁齿铜牙纪晓岚》《撑伞》《SayNo》《幸好》《爱的翅膀》《女皇》,上述点播过程由黄婷使用数码摄像机对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并拍照。消费结束后,黄婷支付包厢服务费3880元,并取得该店出具的加盖有“杭州悦煌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杭州市东方公证处随后将上述现场拍摄取得的数码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并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2)浙杭东证字第18473号公证书。音集协认为悦煌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提供上述作品供公众点播,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本院。在庭审中,悦煌轩公司确认(2012)浙杭东证字第18473号公证书中点播的《背影》《LoveRain》《奇迹》《绽放》《最爱》《为你写首歌》《四舍五入》《铁齿铜牙纪晓岚》《撑伞》《SayNo》《幸好》《爱的翅膀》《女皇》与涉案专辑中的同名电视音乐作品画面相同。另查明,悦煌轩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服务:卡拉OK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根据涉案专辑的外包装盒、光盘以及内页标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背影》《LoveRain》《奇迹》《绽放》《最爱》《为你写首歌》《四舍五入》《铁齿铜牙纪晓岚》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撑伞》《SayNo》《幸好》《爱的翅膀》《女皇》的著作权人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而根据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的合同约定,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音集协行使,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经续展后仍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故音集协享有涉案《背影》《LoveRain》《奇迹》《绽放》《最爱》《为你写首歌》《四舍五入》《铁齿铜牙纪晓岚》《撑伞》《SayNo》《幸好》《爱的翅膀》《女皇》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其诉讼主体适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悦煌轩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向公众提供《背影》《LoveRain》《奇迹》《绽放》《最爱》《为你写首歌》《四舍五入》《铁齿铜牙纪晓岚》《撑伞》《SayNo》《幸好》《爱的翅膀》《女皇》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对该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音集协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悦煌轩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悦煌轩公司的主观过错和其他侵权情节,酌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悦煌轩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服务:卡拉OK等;2、音集协为本案与其他案件共支出了包厢费388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悦煌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涉案《背影》《LoveRain》《奇迹》《绽放》《最爱》《为你写首歌》《四舍五入》《铁齿铜牙纪晓岚》《撑伞》《SayNo》《幸好》《爱的翅膀》《女皇》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杭州悦煌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5元,被告杭州悦煌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5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悦煌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70201130728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代理审判员  何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