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兴成智公司与被告孙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南京兴成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成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7717-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河滨路1199号爱秦湾1幢306室。法定代表人成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荣林,男,1982年2月21日生。原告兴成智公司诉被告孙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成智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荣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成智公司诉称:被告孙荣林曾系顺风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因经常为其收送货物而与其熟悉。2013年4月22日,孙荣林以其亲戚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后经催要,孙荣林只归还了1万元,余款2万元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孙荣林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孙荣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兴成智公司提交的借条载明:今借南京兴成智科技有限公司¥30000元整(三万圆整),于2013年4月底还清。借款人:孙荣林,借款日期:2013年4月22日。后被告孙荣林只归还了借款1万元,余款2万元至今未还。审理中,本院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孙荣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荣林向原告兴成智公司借款3万元,有孙荣林出具的借条为据,理应按约及时返还。现孙荣林尚欠2万元借款没有返还,应付纠纷责任。故兴成智公司要求孙荣林返还借款2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荣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孙荣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兴成智公司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孙荣林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兴成智公司先行垫付,被告孙荣林在返还上述借款时应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刘国才人民陪审员 马宗英人民陪审员 李 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