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榕民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陈家情与福州市仓山区达德福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家情,福州市仓山区达德福汽车租赁服务部,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抗字第5号抗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陈家情,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福州市仓山区达德福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XX祥,经理。申诉人陈家情与被申诉人福州市仓山区达德福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樟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家情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1月25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榕检民抗字(2013)5号民事抗诉书,以(2012)樟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邹唐敏审 判 员 林祥伟代理审判员 林忠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力群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