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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非诉行执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非诉行执字第0142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蒋健,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向东,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周影,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7月10日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影作出(吴江)食药监保罚(2013)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纤美堂”左旋肉碱27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3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693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2013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3)吴江非诉行审字第008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本院多次执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经调查询问得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针对以上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函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表示理解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认定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江)食药监保罚字(2013)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秦绪栋审判员  陈丽云审判员  沈国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