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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28号原告罗某,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树焕、吴文华,均系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某,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萧佩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