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董建忠与江建鸿、李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忠,江建鸿,李晓燕,蔡丰贤,江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244号原告:董建忠。委托代理人:曹启练、何朝丹。被告:江建鸿。被告:李晓燕。被告:蔡丰贤。被告:江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忠与被告江建鸿、李晓燕、蔡丰贤、江建国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忠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80元,减半收取65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890元,由原告董建忠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6590元。审 判 长 葛建敏人民 陪 审员 林 玲人民 陪 审员 陈继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飞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