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玲与王东旭民间借贷纠纷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17号原告李玲,女,汉族,生于1964年7月14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工农村1组居民点,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407141861。委托代理人兰顺武,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旭,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舟山街369号岷山佳苑F栋5-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70210683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王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旌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东旭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东旭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张亚婷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滨河东路二段65号1-6-9-6号房屋1套(绵竹房权证监证字第0023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