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江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圣全与被执行人童申亮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圣全,童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江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吴圣全,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田陵,男,1956年12年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童申亮,男,1977年9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吴圣全与被执行人童申亮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童申亮应归还申请人吴圣全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童申亮未履行义务,吴圣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童申亮无银行存款。本院经向房产及车辆主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童申亮亦无相关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童申亮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汪 印执 行 员 陆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