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孙加闫与朱文娥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孙加闫,朱文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号申请人执行人孙加闫,居民。被执行人朱文娥,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文娥在平邑县经济开发区新建庄村的房屋补偿款79053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