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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孙加闫与朱文娥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孙加闫,朱文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号申请人执行人孙加闫,居民。被执行人朱文娥,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文娥在平邑县经济开发区新建庄村的房屋补偿款79053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