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伟伟与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伟,魏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李伟伟。被告: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伟诉被告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诉讼保全费150元,由原告李伟伟负担。审判长 翟乃荣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边 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明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