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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伟伟与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伟,魏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李伟伟。被告: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伟诉被告魏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诉讼保全费150元,由原告李伟伟负担。审判长  翟乃荣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边 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明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