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商初字第19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林波与林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波,林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988-2号原告:林波。委托代理人:朱圣勇。被告:林腾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波与被告林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林波负担。审判员 陈森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