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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商初字第19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林波与林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波,林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988-2号原告:林波。委托代理人:朱圣勇。被告:林腾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波与被告林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林波负担。审判员  陈森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