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吕喜小与赵永振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喜小,赵永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吕喜小(别名吕喜晓),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郭秋喜,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振,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喜小与被告赵永振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喜小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喜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喜小撤诉。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