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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吕喜小与赵永振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喜小,赵永振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865号原告吕喜小(别名吕喜晓),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郭秋喜,河北洋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振,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喜小与被告赵永振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喜小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喜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喜小撤诉。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欣 来自: